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的公证

中华商标网 www.zhsb.com.cn  时间:2013/12/8 17:47:08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均无法确认对方所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公章、签字等等是否合法有效,经办人身份是否可靠,商标转让意愿是否真实等等。即使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也只能是在转让程序、被转让商标信息资料上进行把关。要在法律程序上作为一种事实认定,就有必要在事件发生地通过公证部门的法定程序办理商标转让合同公证手续。
    公证是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各种法律行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前述法律规定说明了,对经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除错误的外,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直接采证,无须再重新调查,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公证,就是指公证机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后,而出具的公证书。这就是经过法定程序并出具公证书后“商标转让协议”的所能起到具有特殊意义的证据效力。
    尤其是商标局在目前商标转让审查程序中,新增了严格比对商标转让申请书和商标转让协议上转让人所使用公章或者签字与原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公章或者签字。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说明,对于其他无法证明商标转让意愿的文件,也有可能提出补正要求,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而在办理商标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代理人,甚至有可能包括转让人都无法知道当初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所用的公章是怎样的,尤其是签字,即使是同一个人相隔多年都有可能造成签字字体的变化等等。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不可预测性问题,事先通过办理公证,在向商标局递交商标转让申请的同时递交经过公证的商标协议书,就可以提前预防性地解决所有未知问题。严格地法定公正程序可以从法律意义上证明该商标转让行为的事实合法性。经过合法公正的商标转让申请,即使出现公章或者签字不相符的情况,商标局可以直接采信公证结果,而无需再次补正说明。这样就可以提前防范相关商标转让中的风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