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标的定义为:
商标(英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能构成商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欧共同体商标条例》对商标的定义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所有可用书面形式表示的标记,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及其包装的外形,均可构成商标。
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 日本1981年的《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系指数字、图形、符号或者它们的组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组合,作为以生产、加工、证明或者转让商品为业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