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转让的形式是协议转让
商标转让出售同其他有形资产的转让出售一样,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商标转让事宜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其手续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可实施商标转让。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对商标的转让形式规定为协议转让,签订协议后,转让双方还须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过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后其商标的转让合同才能生效。
2、商标转让协议
由于商标转让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多具体而复杂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应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双方共同保存,有据可查,在发生纠纷时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便于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依法裁决。协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
(1)转让双方的名称、主体资格证明、地址、联络方式等;
(2)被转让商标的详细资料;
(3)商标的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4)商标转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5)商标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6)合同的解除;
(7)纠纷的处理方式;
(8)其他约定事宜;
(9)双方签字盖章。
此外,由于商标转让协议要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诸多事宜,许多商标代理公司只想赚钱又怕麻烦、怕招风险,或者根本就不想为客户考虑规避排除风险,甚至根本就不懂法律,因此往往有意采取最简单的协议方式,或者采取阴阳协议方式(即同时签订两份商标转让协议,一份双方协议用,一份报商标局用),这样就会给商标转让留下很多隐患。
办理公正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均无法确认对方所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公章、签字等等是否合法有效,经办人身份是否可靠,商标转让意愿是否真实等等。即使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也只能是在转让程序、被转让商标信息资料上进行把关。要在法律程序上作为一种事实认定,就有必要在事件发生地通过公证部门的法定程序办理商标转让合同公证手续。
公证是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各种法律行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前述法律规定说明了,对经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除错误的外,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直接采证,无须再重新调查,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公证,就是指公证机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后,而出具的公证书。这就是经过法定程序并出具公证书后“商标转让协议”的所能起到具有特殊意义的证据效力。
尤其是商标局在目前商标转让审查程序中,新增了严格比对商标转让申请书和商标转让协议上转让人所使用公章或者签字与原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公章或者签字。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说明,对于其他无法证明商标转让意愿的文件,也有可能提出补正要求,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而在办理商标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代理人,甚至有可能包括转让人都无法知道当初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所用的公章是怎样的,尤其是签字,即使是同一个人相隔多年都有可能造成签字字体的变化等等。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不可预测性问题,事先通过办理公证,在向商标局递交商标转让申请的同时递交经过公证的商标协议书,就可以提前预防性地解决所有未知问题。严格地法定公正程序可以从法律意义上证明该商标转让行为的事实合法性。经过合法公正的商标转让申请,即使出现公章或者签字不相符的情况,商标局可以直接采信公证结果,而无需再次补正说明。这样就可以提前防范相关商标转让中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