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中山市西区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扣涉嫌假冒“OBALI”注册商标的各式洋酒共843瓶。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达16.519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经营场所负责人张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中山市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9年1月2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中山市西区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扣涉嫌假冒“OBALI”注册商标的各式洋酒共843瓶。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达16.519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经营场所负责人张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中山市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